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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协议收购有哪些类型?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书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19年6月16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相对公开市场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协议收购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张宾峰,北京公司法律事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办理:公司法务等纠纷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为您寻求最完善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协议收购有哪些类型?

  境内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六种模式

  通常而言,一项完整的境内上市公司收购重组交易行为是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等)以及后继融资(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多项交易行为的组合。就我国的环境背景而言,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行为中不同的交易对价形势、不同的交易主体、在收购前后是否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变化等角度,可以将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行为归纳为两大类,共六种模式。

  收购类

  上市公司股东(出售方)向收购方出售上市(目标公司)占相对控股(第一大控股)或绝对控股(超过50%)比例的股份,收购方则以现金、股票(收购方自身的股票、收购方持有的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股票)和/或其他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为对价支付给上市公司股东。该收购方式(不包括后继资产重组)并未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化,上市公司亦未因此直接获得任何现金或资产的流入,因此,可以将上述收购模式称为存量收购类模式。

  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的交易主体为上市公司股东——收购方。

  在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可区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模式:

  存量现金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现金作为对价(收购方单一支付实物资产作为对价的法律关系与收购方单一支付现金无实质差别,因此,不单独区分为一种模式);该模式交易结构简单,便于理解,境内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基本上采用该模式。

  存量换股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股票作为对价,该模式对于收购方而言,财务压力较小,但收购方的原有股东或收购方用来换股的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原有股东,将面临被稀释股权比例的风险。

  存量混合模式

  收购方结合支付现金、股票和/或其他实物资产作为对价,该模式能较为全面地满足出售方和收购方不同的要求,在境外资本市场总被普遍采用。

  增量模式

  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出售方)向收购方定向增资发行一部分股票(发行后占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比例),收购方则以现金、股票(收购方自身的股票、收购方持有的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股票)和/ 或其他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为对价,支付给上市公司。

  该收购方式直接引起了上市公司股本的增加,上市公司亦因此直接获得了现金和/或资产(股票、其他实物资产)的流入,扩大了资产规模,因此,将上述收购方式称为增量收购类模式。

  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的交易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方,上市公司既是交易的出售方,又是交易的目标公司,而上市公司股东则并不直接作为交易的当事方。与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由上市公司股东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相区别,增量收购类模式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出售其自身的股份。

  在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亦可区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模式:

  增量现金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该模式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包括其他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所谓的定向增资发行行为在中国法律项下的合法性。

  增量换股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股票作为对价,与增量现金模式相同,增量换股模式亦未得到证券类法规文件的普遍确认。

  增量混合模式

  收购方结合支付现金、股票和/或其他实物资产作为对价,该模式与存量换股模式一样,在境外市场实践中也较为常用。

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书是怎样的?

  一、交易双方及签署信息

  本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下述双方于___年月日在签署: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鉴于部分

  鉴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依法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实务中一般应载明目标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股权结构等信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以备共同遵照执行。

  三、正文

  1.目标

  1.1甲方和乙方希望就乙方(或通过其关联公司)收购由甲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拟定交易”)进行磋商。

  一般建议写明“乙方或通过其关联公司”,因为最终落实股权受让主体时,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而需要确定乙方的关联公司作为受让主体。

  1.2本协议的目的系明确甲、乙双方就拟定交易已达成一致的及相关进一步安排的约定。

  2.拟定交易

  2.1(主要交易条款)就拟定交易,甲、乙双方预计可行的主要交易条款如下:

  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税费承担、过户交割等均是股权收购的重要事项,应予明确商定。

  (a)乙方拟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收购价款”),通过其自身或其关联公司向甲方购买甲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b)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向甲方支付的首期收购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首期款”),剩余的收购价款人民币万元在拟定交易完成后的第24个月期满后支付。若在此期间,乙方发现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在拟定交易完成前存在未披露债务或甲方违反任何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而导致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承受损失,则乙方有权从剩余的收购价款中扣除损失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首期款于各方共同完成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c)首期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i)签署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目标公司及甲方做出的陈述和保证和其他条款令乙方满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章程等;

  (ii)按乙方的要求完成法律、财务、资产或其他形式的尽职调查,且调查结果令乙方满意;

  (iii)根据乙方的要求,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完成所有必要的并购并通过有关的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iv)甲方应当促使并确保目标公司另外两家股东单位遵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

  (v)甲方应明确承诺,除已列明负债外,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均没有账外负债;

  (vi)在尽力完成后需要甲方、目标公司及另外两家股东单位完成的其他事项。

  2.2(税费负担条款)甲、乙双方同意各自承担其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产生的与拟定交易相关的任何税务负担。

  2.3(重大不利影响调整)甲、乙双方进一步明确,若在拟定交易交割之前,产生任何可能被合理期待的、能对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的前景、商业、业务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重大不利影响”),则乙方有权对收购价款的估值进行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拟定交易,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为避免疑义,甲、乙方一致同意,在任何条件下不提高收购价款。

  2.4本协议第2.3条中所约定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政治、宏观经济和或社会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b)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营业务的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c)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d)乙方在合理的考虑一切情形之后,认为存在对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有或可能有显着不利影响的情形。

  2.5(目标公司平稳条款)甲方向乙方陈述与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以及于交割日(交割日将在最终交易文件中约定):

  (a)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是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其股本金已经足额实缴,拥有合法的交易所资质,并依法进行年检;

  (b)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以及开展现行交易所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公司所有权存续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盈利、业务前景、声誉或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

  (c)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除其目前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外,不进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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