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律师信息
张宾峰-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张宾峰律师

  • 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601255711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2019年公司兼并流程是怎样的?北京朝阳区企业并购的融资风险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9年2月1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企业并购融资风险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并购中的权益融资风险、并购中的债务融资风险 和并购中的混合融资风险 。

  张宾峰,北京公司法律事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办理:公司法务等纠纷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为您寻求最完善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http://www.wylwza.com/

公司兼并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兼并包括企业合并、营业转让和企业收购三种形式。程序是: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兼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制企业,还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被兼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3、资产评估。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兼并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

  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但是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过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成交价确定后,兼并双方的所有者应当签订兼并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了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不同意兼并,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兼并协议不生效。因未获通过导致兼并协议无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兼并企业也可以就其所受的损失主张赔偿。

  已经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止合同的手续。在没有办理中止合同手续之前,企业不得兼并。

  企业实施兼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并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价款;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过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才能改制。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是依照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兼并协议有效。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果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解缴国库。如果被兼并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照产权归属分别归不同的所有者。

  企业被兼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包括被兼并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同时为兼并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的土地,兼并企业还应当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企业被兼并后,如果属于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和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属于控股式兼并的,新设企业应当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对于合并式兼并,兼并企业应当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

企业并购的融资风险有哪些?

  (一)并购中的权益融资风险

  1、内部融资风险

  内部融资的筹资成本最小,且筹资速度快,仅从成本角度考虑,应当成为并购融资的首选。但仅依靠内部融资也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企业并购需要的资金量较大,而企业的内部资金(主要指留存收益)往往有限;其次,企业的内部资金一般都有其必要的用途,如日常经营、弥补亏损、研发投资等,若被并购大量地占用,可能会危及企业的经营发展;最后,若大量使用内部资金,尤其是流动资金,会降低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应变能力。

  因此,内部融资一般不作为企业的主要并购融资方式。

  2、股票融资风险

  增发、配股等形式的普通股融资可为并购筹集大量资金,同时由于没有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财务风险较小,可以成为企业并购较好的融资渠道。但普通股融资的风险也很突出。

  (二)并购中的债务融资风险

  1、发行债券融资风险

  债券融资最大的风险在于还本付息的压力,即增加财务风险。企业在利用债券融资时需要有一定的限度,当企业的负债率超过一定程度时,财务风险会随资产负债比率的上升而迅速加大,资本成本也会迅速上升。所以,并购方在使用债券融资方式并购前,需要正确估计自身的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此外,负债融资会影响企业信誉,

  债权人在发现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时可能提前兑现债券,影响企业并购。最后,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

  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融资额受到一定的限制。

  2、金融机构信贷融资风险

  在我国,金融机构信贷是并购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通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大型国际财团等拥有强大资本实力的金融机构可以筹得巨额资金,足以进行标的金额巨大的企业并购。同时,该方式又具有灵活性,借款的期限、金额及利率都可以协商,且贷款种类丰富,既有短期无息贷款,也有长期贷款、循环贷款等。

  (三)并购中的混合融资风险

  1、可转换债券融资风险

  企业并购中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有明显优势,比如可降低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利息负担、未来转股后本金不需偿还以及提供了高于当前股价发行普通股的机会。可转换债券的好处主要体现在债转股上,然而,其融资风险也主要源于债转股,因为债转股会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使股本迅速增加,有可能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此外,债转股若遇到转换期内股价持续走高或持

  续降低以致远离执行价格等情况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危机。

  2、认股权证的融资风险

  认股权证的好处是既可以延期支付股利,又能为企业提供额外的股本基础。其主要缺点是:①认股权证的执行价格一般比发行时的股价高出20%~30%

  ,但如果将来公司发展良好,股票价格大大超过执行价格,原有股东会蒙受较大损失;②认股权证的行使有可能稀释原有股东控制权;③附带认股权证的债券的承销费用高于普通债券融资。

  3、可转换优先股的融资风险

  在大型并购中,企业若已承担了大量债务,可以考虑发行可转换优先股来调整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但是,优先股的税后资金成本要高于负债的税后资金成本。由于优先股股东往往负担了相当比例的风险,却只能收取固定的报酬,因而在发行效果上不如债券。 混合融资的融资风险具有滞后性,短期内体现不明显,但如规划不周未来就会给企业带来财务危机。企业并购资金需求大,混合融资方式一般是辅助融资,应用需谨慎。

  张宾峰 北京朝阳区知名律师,承办公司法务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