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律师信息
张宾峰-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张宾峰律师

  • 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601255711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资产重组形式和价值评估方法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6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资产重组形式和价值评估方法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形式可简单分为三种:(1)股东变换,指公司更换了大股东,控制权和核心管理人员有大的变动,属于“被兼并”;(2)购并,指收购兼并其它企业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公司, 增添了新的利润来源但并未改变本公司结构;(3)资产置换, 指公司被注入优质资产的同时剥离出原有的不良资产,公司仅付出或收到等于二者评估价差额的现金,公司结构发生大的变动,单纯的资产剥离或注资也算为这一类。这三种形式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重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需要较多的信息。
  “股东变换”属“朦胧利好”,虽未改变公司的利润结构,但预示了不久后资产置换的可能性,如1997年5 月的“中远集团”控股“众城实业”。假如股票市价单由公司业绩决定的话,因为通过资产置换从而大幅提高公司业绩的具体日期无法确定,大股东可在取得控股权后的一段时日内有选择地进行,但也可能不进行,所以投资者在“股东变换”日评估股票的价值就类似于“美式期权定价”。实务上最常用的期权定价方法是“布莱克—斯科尔斯公式”(这两人获得1997年诺贝尔奖的理由),虽然这公式本来是给欧式期权定价的,但用在美式期权上误差并不大,且公式简单易用,因此可以用这个公式来估算“股东变换”型资产重组的股票价值。
  “购并”型资产重组没有变更原有的会计主体,所公开披露的历史财务信息可以直接运用于股票价值估算中,传统的评估方法是“现金流量折现法”(dcf)。 八十年代美国实务界推出“经济利润增值法”(eva),比传统方法进了一步,运用起来更简捷, 特别适合于估算“购并”型公司的股票。
  资产置换涉及到具体的资产组合,价值评估时需要估计不同资产的各自赢利能力和资金成本,方法上采用“调整现值法”(apv)。 该方法于八十年代初由哈佛大学教授斯蒂瓦特提出,思想基础仍是“现金流量折现法”,但区分开资产类别,对不同特性的资产或业务项分别预测其未来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得出净现值后再加总。换言之,分别计算注入公司的优质资产的价值(净现值)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价值,二者相减后再减去公司为资产置换而发生的现金支出(或加上现金收入),才得到资产置换给公司带来的新增价值,除以股本总数后得出每股新增价值。我国的资产置换其实质是上市公司的老股东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购进优质资产,再以市场价(未来收益折现或更高)卖给新股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公开披露的信息也不及时、充分,因此普通投资者很难对“资产置换”型资产重组进行理性评价。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