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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有哪些 上市公司再融资行政许可申请流程

添加时间:2023年5月21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张宾峰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有哪些

  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在短短的一段时间内在我国蓬勃发展。很多人对于融资租赁行业都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对其很是关注。那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有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有哪些


  1、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2、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在很多人只看到了融资租赁行业赚钱有利的一面,却没有看到现在融资租赁行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善的地方。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上市公司再融资行政许可申请流程

  核心内容: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申请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以下就由为你详细介绍。


  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初审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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