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律师信息
张宾峰-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张宾峰律师

  • 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601255711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添加时间:2023年5月6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张宾峰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一个公司成立以后,如果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导致公司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的话,就可能会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清算,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会对公司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处理,但是有限公司想要进行破产清算的话,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要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的,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外,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之所以给公司破产清算需要一定的条件,就是为了防止公司在利用这一破产程序逃避有关的这个债务等问题,因此就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是会有认定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在重整制度中,重整计划是其核心,是重整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彼此让步寻求债务解决的和解协议,那么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如何制定破产重整计划的效力有何规定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是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如何制定


  1、重整计划的制定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3、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一般情况下,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规定了6到12个月的重整期限。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计划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4条规定:"重整计划之执行,除债务清偿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有正当理由不能于一年内完成的,可以经重整监督人许可,申请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届满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关系人之申请裁定终止重整。"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相关法律知识。重整计划的执行规定了6到12个月的重整期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