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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公司解散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3年4月21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张宾峰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内部混乱最终导致公司无法经营下去,这时有可能公司就会解散。我们都知道股东的其中一项权利就是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不过不是口头解散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的。今天就为大家搜集了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程序如下:


  不能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与申请法院清算公司。只能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清算。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以谁为被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之间长期有冲突等情况下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需了解更多有关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的内容,欢迎登录网站。





公司解散的情形

  核心内容:公司的解散事由,按新《公司法》具体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形,首先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公司解散的情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的解散事由,按新《公司法》具体规定,有五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


  二、股东会议解散


  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新《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是法定解散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公司自愿解散。


  四、公司行政强制解散


  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五、司法强制解散


  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这将在后文详述。


  当发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动完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此外,公司破产也属于公司解散的原因范畴,因为我国已经颁布新企业破产法,为维护破产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法未单独对破产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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