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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的变化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流程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3年4月21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张宾峰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的变化

变化一、整体改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5号文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提示:这里所称整体改建,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比如,一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就是典型的整体改建行为。实际工作中,一些非公司制企业虽然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其投资主体往往会同时变化,此时需要关注这一政策的执行风险。比如,一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但往往在改制的同时引入新的股东,此时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会影响上述政策的适用。

变化二、国有房地产作价投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5号文废止了这一规定,但5号文继续明确,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实务中普遍争议的土地取得成本是否可以延续的问题,5号文指出,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举例来说,如果国有企业改制时,一宗土地的原取得成本为1亿元,但是经过省级国土局批准按照3亿元评估价作价出资入股,则允许在后续转让时按照3亿元扣除其取得成本。

提示:按照5号文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强调的是“在改制重组时”,如果单位和个人不是“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投资,而是仅在一般场合以国有土地、房屋投资,是否可以适用暂不征税的规定,5号文并未明确,纳税人遇到类似问题时,还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变化三、企业合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规定在实务中通常被解释为针对吸收合并暂免征税,但是对于企业新设合并各地操作不一。5号文废止了该条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可以暂不征税。

提示:如果结合会计处理,企业合并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就是控股合并。在控股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均不会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实际上是合并企业收购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控制目的。对于这种基于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的企业合并,一般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变化四、企业分设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对于企业分立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原有政策并未予以明确。实务操作中,青岛、新疆、厦门等地都倾向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北京等地倾向于需要征税。5号文统一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提示:企业分设也有两种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新设分立情况下,被合并企业继续存在,而在新设分立中被合并企业需要解散。无论是哪一种分立,只要分立后的主体相同,就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变化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紧关“优惠大门”

政策:5号文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5号文发布后,该条同样被废止,但是“暂不征收”这样一种特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依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紧关”大门。这样规定主要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不应适用5号文规定的改制重组特定政策。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流程是什么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流程是什么

一、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

产权界定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集体企业中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除发生产权转让等法定情形外,集体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抽回国有资产。对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通常由企业缴纳使用费继续使用、缴纳资产占用费、租赁经营、有偿转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处置。

二、确立企业的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改制的类型,如改为股份合作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以改制为有限公司为例:首先要确定企业的总体改组方案。总体改组方案可以企业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机构承担总体改组方案的设计。

三、进行资产评估;

四、订立章程;

五、报有关部门审核;

六、出资并验资;

七、确立法人治理结构;

八、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九、注册登记。

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

以上知识就是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程序”问题进行的解答,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有利于激发集体企业的活力,而改制时首先要进行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再制订改制方案。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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