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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怎么设立的 解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5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张宾峰,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怎么设立的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那么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怎么设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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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怎么设立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


  名称


  缴纳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


  名称


  缴纳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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