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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 债转股问题的财务

添加时间:2022年8月31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张宾峰,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不论是股东自愿转让股权还是由法院强制股东转让股权,对转让价格的确定都是股权转让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股东和受让方间对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常常不科学,并不能接近股权的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股东和受让方的利益。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上述几种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将出资额和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审计、评估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的清理核查,较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拍卖、变卖的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者的决策及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股东的出资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以原出资额直接转让,这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公司净资产额虽然反映了公司一定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其不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的重要指数,也不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计、评估能反映公司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情况进行估算,却不能体现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拍卖、变卖一般时间较紧,转让方和受让方常无法进行更多直接沟通。如不能很好理解和运用这几种方法,将造成股权的滥用,侵犯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

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

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四种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股权的强制转让中,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

债转股问题的财务

债转股问题是近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热点之一。概括而言,债转股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将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即将负债资金转化为权益资金的过程。债转股的真正目的,其一是“改制”,借债转股之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二是通过财政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来“监管”银行对企业的债务,化解金融风险。债转股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举措,其作用和意义是不可否认的。但若在实践中,当事人各方没有相应的约束和激励,形成相应的动力和压力,则可能诱发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甚至败德行为,导致债转股的企业目标错位,使其功效无法实现。笔者就此从财务角度对债转股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以供参考。

  1、设置一定比例的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一般具有固定的股息和对剩余财产的优先索偿权。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资产转换为优先股,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管理公司的转换风险和投资风险,稳定其投资收益水平;另一方面也能起到优化债务企业资本结构,增加企业价值的功效。

  2、设置一定比例的可转换债券。为了进一步保护债转股股东的利益,更有效地约束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败德行为,防止其目标错位,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可转换债券,作为债转股的“缓冲加压”工具。可转换债券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持券人可自由地将其转换成企业股票的债券。它具有双重属性,在转换之前,它代表持券人与企业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从企业角度看,筹集的是负债资金;转换之后,它代表持券人与企业的投资与受资关系,从企业角度看,它筹集的是权益资金即资本。一般而言,只有当企业的经营业绩在一定时期内持续看好,企业价值不断增大或股价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持券人认为按一定比例和价格转换成企业股票有利可图,才会进行转换行为。可转换债券是有效约束债转股企业道德风险、防止败德行为的一种金融工具,也是稳定投资者收益、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

  3、对债转股的股权设置回售条款或保护性条款。回售条款包括:债转股的股东有权在一定时期内随时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其股票回售给企业,届时企业应无条件购回。回售条款类似于美式看跌期权,它对债转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更有力,对企业道德风险的约束性更强。回售条款是自动监控债转股正常运行的有效机制:如果企业在实施债转股后经营状况得到好转,其股价自然升值,资产管理公司则无需回售其股票,而是等待进一步的升值,债转股就可以继续运行;如果企业在实施债转股之后经营状况仍然得不到改善,其股价就可能降低,资产管理公司无需继续持有股票,而是将其回售给企业,债转股也就失效了。

  保护性条款是对债转股股东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一种特殊条款,是对企业的一种刚性约束,例如规定债转股企业在未达到一定的盈利水平时,不准举债筹资、发行新股;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以及不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的批准企业不准处置资产等。这种保护性条款,约束了企业的某些经营活动行为,保障了企业债转股目标的实现。

  4、设置职工持股计划和企业经理股票期权。从激励机制角度提出解决企业道德风险问题的措施是企业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和职工持股计划,它们流行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尤其在日本和德国更是普遍。这一举措的中心意图是启动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特别是企业经理阶层的激励机制。具体方法是:让企业经理层持有一定比例本企业股票的认股期权,让企业职工持有一定比例本企业的股票,将经理层和企业职工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捆在一起,使企业经理层和职工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使股东的利益得到保障。这种措施,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债转股企业发生败德行为,而且可以促使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确保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的保值增值。

  要实现债转股的战略目标,其根本途径在于提高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了,不仅可以促使其资本结构优化,资本成本降低,盈利能力提高,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且也能为债转股中的各方利益的保障培育丰富的“利润源”,使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投资保值增值,真正实现债转股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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