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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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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5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张宾峰,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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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人人都可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是社会特殊群体或者是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来履行自己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呢国家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政策,使他们仍旧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去一探究竟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①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②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③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④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⑤公证证明。

⑥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上述六种形式可以分类为:

①诉讼援助。

②律师非诉讼援助。

③公证援助。

④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简易法律援助。

⑤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志愿援助。

二、诉讼法律援助可分为:

刑事诉讼援助。

民事诉讼援助。

行政诉讼援助。

非诉讼法律援助又可以分为:

法律咨询。

代书。

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简易法律援助。

公证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通过阅读上文内容可知,针对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这个问题,包括进行法律问题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在内的六种形式。追求公平正义是我国公民应平等获得的权利,通过法律援助政策,使人人都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还需了解,请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是什么

所有的公司,能够上市的话,应该是值得高兴的。但是,如果公司想要上市的话,就更需要对自己严格要求。尤其作为公司的法人来说,更需要做好自己该做的事。这样才有利于公司的形象和发展。上市公司面向世界,对法人的要求也更高一些。对于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的是什么,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人代表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在股东协议、合资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防范风险

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存在“商事判断规则”,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出一项商事经营判断和决策时,如果出于善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获得了合理的信息根据,那么即使该项决策是错误的,该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免于承担法律上的。

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事判断规则”,司法实践对此理解也存在争议。鉴于此种情况,我国公司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类似约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对其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承担个人法律,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上述约定,如果发生任何因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或,应由公司承担全部,但导致该索赔或的行为必须不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赔而造成损失,公司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并补偿其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开支和费用。”

2、通过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理论,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策,对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事宜,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视为公司的决策,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也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3、建议公司设立执业风险保险制度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除外。”

目前,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均有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风险保险,当董事因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相应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就该部分予以赔偿,避免董事个人的财产风险。公司可以考虑设立执业风险保险制度,由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购买保险,以尽可能得降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二、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的是什么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均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因此,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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