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律师信息
张宾峰-北京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张宾峰律师

  • 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601255711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证监会不予核准上市公司发行申请的条件

添加时间:2018年7月4日 来源: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ylwza.com/
  上市公司有何种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